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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运站()运营管理规范

 

本规范的内容共有10章,包括:总则、术语、运营基本条件 、运营行为一般规范、招租行为规范、信息服务、标志标识、环保与卫生、监督管理、附则等。

本规范牵头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牵头单位: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参加单位:长安大学

山西省交通运输管理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湖北省物流发展局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主要起草人:



1

1.1为完善道路货运站(场)管理体系,规范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行为,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提高道路货运站(场)服务质量,保护道路货运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产业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制定本规范。

1.2从事经营性道路货运站(场)运营的,应当遵守本规范。

1.3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划分,依据本规范对道路货运站(场)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2

2.1道路货运站(场)

本规范所称道路货运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 是指为道路货物运输提供停车、仓储、配载、装卸、维修、中转、信息服务等服务活动的经营场所及其完成相应作业所需的设施设备及组织体系,主要包括普通货运站、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货运交易市场、物流中心等。

2.2货运站运营

本规范所称货运站运营,是指货运站经营活动及相关管理活动的总称。

2.3货运站经营者

货运站经营者是指拥有货运站经营权的经济组织或个人。

2.4招租经营

本规范所称招租运营,是指货运站通过招商方式引入经营者经营部分货运站业务的货运站经营方式。

2.5进站经营者

进站经营者是指通过招商方式,在货运站经营有关业务的经济组织或个人。

2.6经营性货运站

经营性货运站是指为社会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货运站。如未加专门限定,本规范所指的货运站均为经营性货运站。

2.7非经营性货运站

非经营性货运站是指仅为其所有者提供服务的货运站。

 

3 运营基本条件

3.1场地条件

3.1.1货运站应拥有与其经营期限相适应的合法完备的用地手续。

3.1.2货运站选址应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对外交通联系便利并具备货运站经营所需的供水、供电、通信、排污等外部条件,建设程序合法。

3.1.3货运站的用地面积应满足货运站经营业务范围及经营规模的需要。

3.2设施设备条件

3.2.1货运站应具有与其经营业务及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及建(构)筑物,其使用功能应能满足货运站运营管理的要求。

3.2.2货运站应具有与其经营业务及经营规模相适应,质量合格的相关设备,如运输、搬运装卸、通信、计量、检测设备等。受理包装货物的货运站必须配备合格的货物安全监测设施设备。

3.2.3货运站应具备公共服务场所所要求的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设施设备。

3.3人员条件

3.3.1货运站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3.3.2货运站特定岗位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货运站经理人应取得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从业资格证。

3.4制度条件

货运站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公司章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各种应急预案等,确保经营过程安全、有序。

 

4 运营行为一般规范

4.1人员管理

4.1.1货运站应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4.1.2货运站应核查所聘用的从业人员的资质,发现其资质与所承担工作不符的,应及时予以调整或清退。

4.1.3货运站应与所聘用的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条件。

4.1.4货运站应对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及在职教育。

4.2货物受理

4.2.1货运站应按照货运站许可的经营范围,并结合货运站的相关条件,在能够确保安全完好的前提下受理货物,填写货物受理相关单证,不得拒绝货主或其代理人通常、合理的要求。

4.2.2货物受理时应明确货物运输、保管、搬运装卸等条件,货运站签认后视同对托运人的承诺,应严格按照承诺执行。

4.2.3货运站对所有受理货物进行核验,确保其真实性,不得受理或组织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运的货物。如发现托运违禁货物或进站车辆已装运违禁货物,货运站应及时向有关机关举报。

4.2.4货运站应参照《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T618)、《汽车快件货物运输操作规程》(JT/T620)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其站内的运输及搬运装卸行为。

4.2.5货运站有权拒绝受理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4.2.6除依法设立的危险货物存储场地外,货运站不得存放、包装、搬运、装卸危险货物;取得危险货物储运许可依法受理危险货物的货运站,应当独立设置危险货物受理、储存及作业区域,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放。

4.2.7鼓励货运站使用新技术,对受理货物按照《汽车运输货物条码编码规则》(JT/T648)的规定进行货物条码的编制和使用。

4.3车辆管理

4.3.1货运站应分别在货运站的进出口设置检查点并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审核进出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以及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的真实性,禁止资质不合格的车辆及驾驶员进出站。没有危险货物经营资质的货运站严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站。

4.3.2货运站应进行科学的站内交通组织,维护站内交通秩序,确保站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的安全,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及紧急疏散通道停放车辆。

4.3.3依法经营危险货物的货运站,应单独设置危险货物专用车辆停车场,并应配备专人负责管理。

4.3.4货运站应按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配置车辆安全检测设施设备,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并予以登记,防止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运输安全。

4.3.5货运站应设立超限源头治理工作岗位并配备必要的计量设施设备,明确工作职责,不得允许超限车辆出站。为此应建立相关责任追究制度。

4.3.6货运站应对超限进站车辆进行登记,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相关信息,未经卸载禁止出站。

4.3.7货运站应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源头超限治理工作提供支持,不得有阻挠、推诿或其它干扰源头超限治理的行为。

4.3.8货运站应建立健全车辆进出、装载、配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4.3.9鼓励货运站对公司化运营企业的运输车辆优先提供服务,并能根据服务的数量给与优惠折扣。

4.4安全管理

4.4.1货运站安全运营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4.4.2货运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投入必要的资金,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技术、配备合格的安全设施设备,并保证安全设施设备运转良好。

4.4.3货运站应健全安全责任人制度,明确安全运营目标,并将目标分解落实至执行层面。

4.4.4货运站应制定货物安全、车辆安全和操作安全等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从货物进站受理到装车出站全程的安全运营工作。

4.4.5货运站对运营过程中进入站内的流动人员应进行相应的监管,对发生不良行为的,应予以记录并及时向有关机构报告。

4.4.6货运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取得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4.4.7货运站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技术规范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的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货运站场经营者应每月定期检查视频系统的前端设备、信号传输和网络传输线路和存储设备等运行情况,确保有效运行。

4.4.8货运站应在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标志,并定期对各类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和维修,保证完好。

4.4.9货运站应制定完善的安全运营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部, 门备案;每年至少进行2次应急培训和演练。

4.4.10如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防战备应急、抢险救灾、交通拥挤等情况,货运站应无条件执行应急指挥机关的命令。

4.4.11货运站应加强场内治安管理、杜绝黄、赌、毒现象,发现场内的违法、违章经营活动须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

4.4.12货运站应做好安全宣传与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向从业人员及社会公众宣传货运站安全运营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创造货运站安全运营的人文环境。

4.4.13货运站应按规定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运营事故。

4.5质量保证

4.5.1货运站应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服务质量保障体系。

4.5.2货运站应按照顾客至上的理念,制定文明服务、礼貌待客的行为规范,为客户提供良好服务。

4.5.3货运站内应设立公告栏,公布交通、工商、税务部门以及货运站投诉监督电话,服务承诺以及安全、卫生等各项管理制度。

4.5.4货运站应制定各项业务活动及管理工作的质量标准,并进行公告。

4.5.5货运站应制定完善的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及考核方法,并认真贯彻落实。

4.5.6货运站应当建立货运站服务质量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对整个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归档保存。处理无果的,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实事求是,不隐瞒、不护短。

4.5.7货运站在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其指定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时,应提供真实可靠的考核材料。

4.5.8货运站应从设施设备、技术保障等方面积极支持多式联运、甩挂运输等先进的运输组织形式。

4.5.9货运站可根据自身的地位和作用、承担的社会管理义务,申请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如投资、贷款、税收优惠、土地征用等。

4.5.10鼓励货运站争先创优,建设成为标准示范站,以引导其他货运站的发展。

4.5.11鼓励货运站进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树立货运站服务品牌及形象。

4.6经营秩序

4.6.1货运站营运过程中运用的名义、商标、品牌、各种资质认证标志、标识标牌等,应真实可靠而且不至于误导客户。

4.6.2货运站应按照平等自愿、诚实守信、遵守法律、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

4.6.3货运站应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市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照集中、规范悬挂于办公场所明显位置。

4.6.4货运站应在其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在货运站管理办公室等场所公示监督电话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4.6.5货运站应使用规范、合法的经营票据及单证。

4.6.6货运站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通过购买保险、收取赔偿保证金、建立站内风险基金等方式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4.6.7货运站工作人员应佩戴统一、明显的标志,有条件的可统一着装。

4.6.8鼓励大型货运站根据站内的运输交易数据发布运价指数。

4.7变更管理

4.7.1拟整体改变或局部改变货运站用途的,应于预计变更日起提前60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变更申请,阐述变更理由及其法规制度依据;变更申请获准后,应于预计变更日起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

4.7.2需要扩大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许可;拟减少货运站服务功能或变更名称或地址的,应于预计变更日起提前60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并向社会公告。

4.7.3货运站经营者应按照许可事项进行货运站规划、建设与经营,如需扩大或缩小经营场地的,应当经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许可。

4.7.4货运站投资人转让投资(股权、股份、合伙份额及其他形式的投资)或经营权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报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4.7.5货运站合并(被其他经营主体兼并或兼并其他经营主体或与其他经营主体合并)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报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4.7.6货运站拟暂停或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6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并向社会公告。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许可证件交回原发放机关。

4.7.7非经营性货运站设施设备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应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许可。

 

5 招租行为规范

5.1进入管理

5.1.1货运站采用招租经营方式的,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5.1.2货运站对拟选的进站经营者应进行全面系统的资格审查,将审查结果及其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5.1.3货运站与进站经营者应当签订进站经营协议,明确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5.2站内管理

5.2.1货运站应综合运用经济、技术、法律、法规、制度等手段对进站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督促进站经营者遵守货运站运营行为一般规范。

5.2.2货运站应为进站经营者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签订的进站协议等对进站经营者进行统一管理。

5.2.3进站经营者应当遵守货运站的经营行为规范(规章制度),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接受货运站在进站协议框架下的统一管理。

5.2.4进站经营者聘用的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并能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报货运站审核。

5.2.5货运站应参考《道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评定》(GB/T20924)、《多式联运服务质量要求》(GB/T24360)、《仓储服务质量要求》(GB/T21071)、《汽车货物运输质量主要考核指标》(JT/T619)等国家和行业标准对进站经营者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建立信誉档案和考评制度,公示考核结果,定期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

5.2.6货运站应要求质量信誉考核中存在问题的进站经营者提交整改方案,并根据其整改效果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5.2.7进站经营者对货运站的管理及质量信誉考核提出异议的,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诉。对处理结果不满的,可向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诉。

5.2.8货运站应及时受理对进站经营者的投诉、举报,要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5.2.9货运站应监督进站经营者的业务受理行为,确保进站经营者经营行为符合其经营资质,防止进站经营者超范围经营。对于执意超范围经营的,货运站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5.2.10货运站应监管进站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使之合法、合规、安全、诚信、公平、有序。如确因权能限制达不到监管效果的,货运站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5.3变更管理

5.3.1进站经营者应按照进站经营协议进行经营,如需变更经营范围、规模、功能、名称的,应提前30天向货运站提出申请。

5.3.2进站经营者变更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应在变更后3日内告知货运站。

5.3.3进站经营者拟暂停或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货运站申请,并向社会公告。

 

6 信息服务

6.1信息系统建设

6.1.1货运站应具备符合国家和行业信息化标准的设施、设备和软件,具备收集、交换与发布信息的功能。

6.1.2鼓励货运站信息网络与其他相关公共信息系统(平台)联结。

6.1.3货运站自行开发物流信息系统和软件应符合《道路货物运输交易信息服务系统技术要求》(JT/T481)、《道路运输电子政务平台数据交换格式》(JT/T655)等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

6.2信息服务

6.2.1货运站应向服务对象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6.2.2鼓励货运站根据客户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借助运单以及货运站经营有关信息,进行货运市场动态信息(如运输量、货物类别、运输价格等)的收集和发布。

6.2.3鼓励货运站采用先进的电子技术对车辆、驾驶员、货物、设施设备等相关信息进行管理。

6.3行业统计

6.3.1货运站应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的统计制度。

6.3.2货运站应设置专门的统计岗位,并配备专门的统计人员。

6.3.3货运站统计人员应如实按要求填报有关经营统计资料。

 

7 标志标识

7.1布局示意

7.1.1货运站内应设置各种功能指示和服务标志标识,正门、主要入口处或咨询处应设有货运站整体布局图。

7.1.2标志标识可采用固定显示牌、临时标牌、电子显示牌和广播、视频系统等形式。

7.2标志标识要求

7.2.1货运站内设置的标志标识应清晰、完整、工作状态正常。

7.2.2货运站应设置站房、信息交易中心、仓库、堆场、停车场地、危险场所、厕所和道路等主要设施明显标识,导向标志的视觉效果不得有其它障碍物阻挡。

7.2.3主要道路地面应当标有紧急疏散方向的指示符号,进出通道及停车场应设置地面标线标识,引导货物、车辆安全通行。

7.2.4货运站内车辆导向标识内容、指示方位应当根据外部交通管制及站内营业布局的调整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以保证导向标识的准确性及有效性。

7.3设置标准

7.3.1货运站内道路和停车场地应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GB5768)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停车泊位,并悬挂明晰的指示牌。

7.3.2货运站内标识的中文文字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手册》中规定的标准用字;货运站标识的图形符号采, 用《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10001)中规定的图形符号;标准中没有的图形符号,可采用便于识别的图形符号。

 

8 环保与卫生

8.1一般要求

8.1.1货运站应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规定,运营期间应制定有关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制度,确保达到环保要求。

8.1.2货运站应对经营业务产生的噪声、振动、废气等污染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使其达到国家和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环保要求。

8.1.3货运站应做好站内固体废弃物和污水、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工作,确保达到排放标准。

8.1.4货运站绿化面积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8.2公共卫生

8.2.1货运站应按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和工作程序,定期对站内的设施设备等进行消毒。

8.2.2货运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共场所疾病卫生管理,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应符合要求;货运站内若提供餐饮服务,则应按照国家相关的食品卫生标准执行和管理。

8.2.3货运站应制定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预案,对突发的流行传染疾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2.4货运站应保障站内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8.3节约能源

8.3.1货运站应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保证货运站节约能源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8.3.2货运站应积极推行具有节能效果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和研发,实现可持续发展。

 

9 监督管理 

9.1监督检查

9.1.1货运站应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9.1.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对货运站及进站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时,货运站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

9.1.3货运站出于商业机密或其他原因不便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时,应有相应的法规依据。

9.1.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需要驻站检查的,货运站应提供必要的驻站条件。

9.2权利救济

9.2.1货运站有权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行为提出合理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要求。

9.2.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不符合货运站运营管理规范的行为有权根据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度进行处罚。货运站或者进站经营者认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0  

10.1解释机关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负责解释。

10.2规范的实施

本规范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运营提出的基本要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在本规范基础上,结合各地货运站建设与管理的具体情况,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制定相应的运营规范实施细则。

10.3施行日期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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