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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61日实施

2004-5-21

中国加入WTO,为配合《海运条例》更好的实施,规范对外商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业务的管理,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交通部和商务部联合出台了《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定于200461日正式实施。

    
外商在中国境内,或者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业务都要按照本规定办理。

  
《规定》指出,经交通部和商务部批准,允许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资经营国际海运业: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为投资者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日常业务服务。

  
《规定》对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外商投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外商投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的设立条件以及应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以及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国际海运货物仓储的应办理的相关手续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规定》明确,外国航运公司可以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为投资者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承揽货物、代签提单、代结运费、代签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其申请设立程序依照交通部与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规定》特别指出,按照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规定,自200411日起,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无船承运业务;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为其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签订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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